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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乡**村**组**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市场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4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6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27日。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8日6时许,家住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巷**栋**单元**室的女子贺某某跳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贺某某与其丈夫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系衡阳市**集团**总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网上追逃。因李某乙在逃,被**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者成立维权小组,以王某某为组长,张某某为副组长,许某某为小组成员,谭某某、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为维权积极分子。同月24日晚开始,非法侵入李某乙父母李某甲、贺某某家中,并分批次在其家住下,非法拘禁二人至贺某某从家中窗户跳楼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陆某某2018年11月27日晚在李某乙父母家中,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及值班登记表来看,其并未主动报名参与值班,其本人辩解前往李某乙父母家中,是为安慰李某乙父母,担心值班人员对李某乙父母不利,其与李某乙同是**公司员工,不想李某乙父母陷入此困境。李某甲也证实陆某某当晚并无过分举动,还与李某甲一同喝酒聊天,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当晚的举动是为值班还是为安慰李某乙父母,难以证实其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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