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运输有限公司**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村**组**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甘F3****号白色“梅赛德斯”牌小型轿车,从嘉峪关市“山城手抓羊肉”饭馆出发,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与文化路路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5.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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