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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2019年8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3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店,以自助结账时扫码后取消支付的方式,先后10次盗窃广东本地膏蟹、新西兰蓝鲍等商品。同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在上址以上述方法盗窃避孕套、核桃油等商品,离开时被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广东本地膏蟹、核桃油等109种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602.19元。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店9491.49元,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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