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97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聪,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在北仑区保税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玩家汇”APP赌博网站账户里面的下级账户功能,开设下级账户,供王某某等人赌博,并收取“玩家汇”APP赌博网站返水分成的钱。王某某在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为其开设的下级账户中,又为彭某某、曾某某、夏某某等人开设下级账户,供他们赌博,并赚取“玩家汇”APP赌博网站返水分成的钱。其中曾某某通过微信充值赌资21万余元,夏某某通过微信充值赌资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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