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现租住齐河县城区**号楼**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齐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租住齐河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期间,冒充该房房主通过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收取被害人王某某的租金16000元据为己有。后王某某得知阮某某不是该房房主,即向阮某某索要租金。阮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王某某向其支付的房屋租金,王某某遂报警。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将钱款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阮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阮某某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能够证实阮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3.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证实被害人已谅解阮某某的事实;4.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