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庄,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闫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机动车,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与闽江道交口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69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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