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现暂住金华市金东区**街道**社**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驾驶皖SA1****号重型普通货车沿金华市二环西路自北向南行驶,13时20分许,车行驶至二环西路与临江东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二环西路西侧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直行进入该路口的由傅某某驾驶的浙G2T0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傅某某受伤经金华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闫某甲拨打110、12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1月8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第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甲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2019年12月23日,闫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警单详情及受案登记表、吹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保险单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证人柯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