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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9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2只小锥尾鹦鹉,后饲养于本市白某某**街**巷**号**房,同年12月12日,钱某某再次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只小锥尾鹦鹉,同样饲养于上址。经鉴定,疑似绿颊锥尾鹦鹉3只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小锥尾鹦鹉属(Pyrrhura)物种。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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