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林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5********,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乡**村**组。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女儿上大学需要用钱,欲到自家山场砍树卖钱,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拿油锯到自家位于沅陵县**乡**村**山场砍伐松树和杉树,将所得的松木以10200元的价格卖给代某某,所得杉木放于山场下田地里。经沅陵县林业局工程师实地调查测算,**山场被滥伐林木蓄积为24.14立方米(马尾松20.66立方米、杉木3.48立方米)。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钱某某存放于山场下的杉木2.33立方米和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事后又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杉木2.33立方米和人民币5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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