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53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临海市**镇**村**号,现暂住在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区**公寓**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霞,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Y****小型越野客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国贸宾馆附近驶往古城街道巾山东路世纪花城,0时58分许,途经巾山东路腊梅路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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