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浙江省宁波市**环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赣******号牌小车途径本市高新区高新七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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