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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7日、1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乐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4日14时许,张某某到乐某某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报案称其委托李某乙在2018年从乐某某**庄一名叫李某甲的男子处购买了代号为903的水果玉米种子,价值10余万元,张某某在其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克山县老家的田地种植后,发现不发芽和发芽率低的情况,经查,李某甲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秦皇岛钟某某处购进2600斤无任何标识的水果玉米种子,并于2018年5月以单价70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1500余斤,价值110000元。钟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北京购入无任何标识的水果玉米种子并销售给李某甲2600斤,价值18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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