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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钟**,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现住赣县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8时,被不起诉人钟**与其同学二人在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酒店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钟**喝了两瓶啤酒。当晚21时,钟**驾驶赣B****本田雅阁轿车回**大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当行驶至赣新大道时被民警查获。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钟**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18. 8mg /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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