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大厦**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9日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30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持Cl型驾驶证驾驶湘******号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娄某某娄星南路长沙银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结果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罚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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