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出生,广东省廉江市, 身份证号码:, 汉族,初中文化,货运驾驶员,户籍地址:廉江市**街道**队**号,现住廉江市**镇**村**号。2001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号轻型自卸货车沿X679线从廉江市区方向往和寮镇方向行驶,12时50分行至事发路段,后档板锁销脱落导致后档板向左打开与对向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蓝某某的头部相撞,造成被害人蓝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蓝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除保险赔偿外另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人民币68289元,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又积极对被害人方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