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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45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街道**大道**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陆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位于本市下沙**号大街**号的的**名烟名酒(工商注册:杭州**食品店)。2018年3月起,陆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销售的香烟、白酒系假冒、伪劣产品,仍以低价向他人进行采购,并伙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二人共同经营的烟酒店内以同类真品的市场价格向顾客公开销售。其中陆某某从林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低价购入合计价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0.77万元的假冒中华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香烟并在店内出售,从梁某某(另案处理)处低价购入合计价值为2.884万元的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发货仓库地址位于拱墅区在**路**号)并在店内出售,累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白酒的金额约7万余元。

2019年10月30日,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将发现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线索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2019年12月17日上午,民警在杭州市下沙**号大街**号**名烟名酒店抓获陆某某,同时从店内扣押到尚未销售的假冒利群、中华、和天下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香烟合计价值27540元,尚未销售的假冒茅台、五粮液、洋河、剑南春、国窖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白酒合计价值135372元。2020年3月11日,民警将金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关于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假烟的函、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注册商标证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委托检验样品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清单烟草零售许可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同案犯陆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证明表、产品鉴定报告、产品辨认(鉴定)表;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 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部分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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