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6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0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乡**村吉北。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2020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9年5、6月份开始,李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共同出资租赁青岛市黄岛区深港城小区某某号楼某某户、远洋万和四季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户等地点用作卖淫场所,先后纠集失足妇女李某某、丁某某、孟某某,规定好卖淫项目和价格,并约定分成方式和请假方式。李某某、张某某在QQ上发布招嫖信息及回复嫖客的信息,安排嫖客到其租住的卖淫地点,由失足妇女向嫖客收取嫖资后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中,李某某、张某某招募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为“键盘手”,负责在网络上发布色情信息及联系嫖客,联系成功后指引嫖客至卖淫女李某某、丁某某所在的地点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2019年11月12日中午,嫖客吕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并至深港城小区某某号楼某某户,与失足妇女丁某某确定以200元的价格发生卖嫖关系,吕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嫖资200元。
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嫖客李某某通过QQ联系并至深港城小区某某号楼某某户,与失足妇女李某某确定以200元的价格发生卖嫖关系,李某某支付嫖资现金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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