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曾用名鄢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乡**路**号**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11时许,阿克苏市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阿克苏市**小区**期**区**号楼出警时,民警向**期**队长鄢某某了解情况,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因口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执行公务的警察,随后鄢某某动手殴打民警,致使民警米某某、毛某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鄢某某赔礼道歉,取得民警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鄢某某真诚悔罪,主动赔礼道歉,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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