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村**号,农民。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至2018年,刘某某在任丘市白塔村自己家中组织赌博,王某某提供场所、工具、吃喝服务,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赌局上放贷并抽取利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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