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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赣******小型面包车从会昌县**乡**村前往**乡**镇。19时30分左右,当行驶至S217线会昌县**乡**村**路段时,与在路边行走的赖某某在道路北侧白线位置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被起诉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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