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5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充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份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无故进京非正常上访。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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