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商,住陕西省西安市**县**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锦,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明知自身没有运营资金的情况下,与浙江清清美家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坝头村)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清清美公司将清清美公司的产品以出厂价8折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占有浙江清清美家居有限公司货款达152.6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某客观上虽有违约销售并占有清清美公司的货款而不能偿还的行为,但该货款应由其承担的数额存有争议,且主观上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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