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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9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住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漳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6月,郭某某通过推广“**文学”平台内的淫秽小说非法获利5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依法将扣押的涉案款物发还给被不起诉人郭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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