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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交通肇事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江苏省沛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08时左右,郝某甲驾驶苏CL****号货车沿沛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润路口处右转弯时,与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坏路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死亡.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郝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27日犯罪嫌疑人郝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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