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街**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0时40分许,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车号为冀G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涿鹿镇合符大街与轩辕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郝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75mg/100ml。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挪车且行驶距离较短的行为,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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