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镇**居委会**号。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涉嫌伪造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本案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3月20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犯罪嫌疑人郝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一枚沛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2018年12月,郝某某使用伪造的沛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为“ 沛县**课外培训有限公司” ,“ 沛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卷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的两份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系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所伪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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