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顺德区南江纤维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宿舍。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景东,广东环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
本案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1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3年,湛江市**供销社借30万元给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经营包装材料生意,后该30万元被赵某某骗走。1994年,湛江市**供销社派人到深圳市考察后,决定聘请郑某甲担任**供销社的业务员,由供销社提供资金给郑某甲,由郑某甲负责包装材料购销业务进货、送货工作。**供销社派李某某、郑某乙到深圳市监督郑某甲经营。1993年至1998年期间,**供销社共投资约850.20109万元给郑某甲经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以虚列及伪造“送货单”的方式,共诈骗**供销社货款294.66246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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