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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村,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7日14时左右,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将二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贩卖给郑某某,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收到何某某的二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门口,向证人赵某某贩卖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二袋,约1.2 克,并通过微信收取赵某某人民币1730元,赵某某称部分毒品被吸食,剩余毒品扔到厕所内。

2019年9月9日下午17时左右,在泉水P*区**号楼**室内,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贩卖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袋,二人达成交易合意,约定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二分半的冰毒,约0. 25 克,交易完成前何某某即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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