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方巾巷路口东北角便道处驾驶电动车逆行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发现,交警对其进行处理时,其推搡交警拒不配合执法,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李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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