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3********,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住三台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新津县客运站对面一火锅店饮酒后驾驶川B1****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新津县客运站沿着希望路绕到兴园三路,沿兴园三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兴园三路与迎宾大道路口处时,被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含量测试,郑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浓度为112.1mg/100ml。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郑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免除刑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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