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粤GK****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官渡镇往南三镇方向逆向行驶。当天19时15分许,行驶至湛江市坡头区海东快线**村路段时,与对向由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钟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郑某某犯罪后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后又自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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