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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某,由播州区新民镇朝阳村复兴组坪上往朝阳村苗寨方向行驶,18时37分许,行驶至尚马线 8公里(小地名:新民镇朝阳村复兴组青杠树)左转弯下坡路段时,车辆侧翻到道路右侧坎下,致驾驶人郑某某、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及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某经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卫生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郑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是过失犯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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