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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记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区**巷**号**幢**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同事在成都市成华区万象城附近喝酒,次日1时许,邹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L*****的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向牛市口方向行驶。1时9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62.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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