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8号小型轿车,从钟某某郢中镇银都大酒店驶往东街,途经郢中镇石城大道老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H****8小型轿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肖某甲、朱某某、王某某、严某某、肖某乙等人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邬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不起诉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