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至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建筑工地附近捡拾了一部华为手机,后利用微信扫码转账功能窃走被害人韩某某银行卡中的人民币6000余元。
现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已经被害人韩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承认上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邢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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