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9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3日1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邢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朝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夏津县东方石油城东处时,与路中央金属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邢某乙(邢某甲之父)死亡,车辆损坏。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邢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