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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8〕3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霞,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24日下午,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礼堂内举行村民小组长选举,参选的有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和邓某乙。期间邓某乙、邓某丙兄弟等人认为选举不公,在现场哄闹要求重新选举,并和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发生口角。当日16时许,在唱票时,邓某丙冲向唱票的地点,用手推票箱,被不起诉人邓某甲随即用手上的矿泉水瓶扔向邓某丙,打中邓某丙头部左侧太阳穴位置,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后被村民制止。经法医鉴定,邓某丙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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