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8********,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市**科科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与被害人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撕打,致被害人刘某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右)、耳外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同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光盘1张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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