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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11月3日交由本院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7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川******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重30%)由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坝方向经麦观路往观斗山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坝麦观路宜宾市启峰商贸公司门口停车去路边吃早饭,饭后邓某某驾车起步时将车头前方的被害人邹某某推到并碾压,造成行人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某无责任。

事后,邓某某对被害人家属一共赔偿了78988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均申请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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