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某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单位连某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某某市东海县**镇**号,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本案由连某某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连某某**塑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5日至2016年1月22日,被不起诉单位连某某**塑料有限公司在与连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6%的开票费,让连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金额合计618.937776万元,税额合计105.219424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连某某**塑料有限公司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连某某**塑料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塑料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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