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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辛某某驾驶歧亭环卫车-2,从麻城市岐亭镇政府往新河村方向行驶,8时30分许,行驶至新河坎乡村公路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夏某某相撞,造成夏某某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辛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辛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夏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26日,辛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辛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4万元,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且已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方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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