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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串通投标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河北景县连镇乡赵官寺中学要建宿舍楼,需要招投标。赵某某和连镇村书记周某某商议“串标”之后赵某某找到金某某、路某某、田某某从中牵线,赵某某共计给吴某某、韩某某、车某某三名投标人12万好处费,此三人同意不参与投标。由于三人退出投标,赵某某和周某某以比标的价格低两三万的价格中标,中标价格为200余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嫌疑人车某某是在赵某某劝阻下退出投标报价的流程,放弃竞标,主观上没有与赵某某合谋串通投标报价的故意,客观上,投标报价的过程分为五个步骤,即:(1)研究招标文件;(2)复核工程量;(3)现场勘查;(4)编制施工组织文件;(5)计算工程单价;(6)确定投标价格,编制投标书;(7)递交投标书。嫌疑人车某某只是对投标项目进行了报名,并没有实际提交标书的情况下被赵某某劝阻退出竞标,其并没有正式走完投标报价的流程,故不存在与赵某某串通投标报价的客观行为。车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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