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河北景县连镇乡赵官寺中学要建宿舍楼,需要招投标。赵某某和连镇村书记周某某商议“串标”之后赵某某找到金某某、路某某、田某某从中牵线,赵某某共计给吴某某、韩某某、车某某三名投标人12万好处费,此三人同意不参与投标。由于三人退出投标,赵某某和周某某以比标的价格低两三万的价格中标,中标价格为200余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嫌疑人车某某是在赵某某劝阻下退出投标报价的流程,放弃竞标,主观上没有与赵某某合谋串通投标报价的故意,客观上,投标报价的过程分为五个步骤,即:(1)研究招标文件;(2)复核工程量;(3)现场勘查;(4)编制施工组织文件;(5)计算工程单价;(6)确定投标价格,编制投标书;(7)递交投标书。嫌疑人车某某只是对投标项目进行了报名,并没有实际提交标书的情况下被赵某某劝阻退出竞标,其并没有正式走完投标报价的流程,故不存在与赵某某串通投标报价的客观行为。车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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