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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蹇某甲危险驾驶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蹇某甲,曾用名蹇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蹇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正安县城文化北路往正安县城尹珍中路方向行驶,当日1时38分,行驶至正安县**路**米(正安县城珍州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蹇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9mg/100mL。

本院认为,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根据《贵州高院、省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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