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中国建筑*****有限公司湘潭**广场总承包项目部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路**号附*号,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东侧***局项目部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0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渝A******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方向行驶,至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6807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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