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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26岁,199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5130221993********,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16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14日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朋友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吃饭时,因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路边撒尿琐事,李某某、周某某与罗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黄某某等发生争吵后互相动手殴打。双方被劝离散开后不久,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乘坐父亲单车回到打架 现场取电动自行车时,再次遇到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又持啤酒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某体表未见损伤;赵某某、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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