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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号。因涉嫌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13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敏青,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

本案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识吴某某(另案处理),从吴某某处得知“民族资产解冻大业”。2010年,赵某某向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游说“民族资产解冻大业”,在其游说之下,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每人各出资60万元人民币,把钱交给赵某某,由赵某某以这笔资金到“山上”换取美元赚取差价并累计“功德”,赵某某先后分数次向吴某某换取五十余某某假美元,赵某某在明知这些美元是假币的情况下,把其中的十万美元交给王某某保管,其中的40余某某美元交给张某某保管,后将其中的30万美元,通过陈某某的介绍抵押给骆某某借款120万元人民币。经鉴定,赵某某从吴某某处取得的美元均系假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侦查,本院仍然认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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