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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赵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毕业,无业,身份证号码:4123011981********,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号楼**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号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29日,赵**与徐**、付*签订商丘市梁园区上海都市花园19号楼内粉施工合同,赵**未按合同支付徐**、付*合同款7万元,徐**、付*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11月6日梁园区法院作出梁园区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支付徐**、付*劳务工程款7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赵**有还款能力,拒不还款,案发后,于2020年3月16日赵**到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投案自首,能够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的事实,所有欠款已全部偿还,取得申请人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所有欠款已全部偿还,取得申请人谅解,系自首、初犯、偶犯,决定对赵**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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