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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二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商**公寓**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城公寓**号**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6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2至3月,在其牌照为苏B****S的轿车上,四次容留程玎采用口服的方式滥用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

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吸毒被民警询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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