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辽源市****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23时50分许,因其经营的****酒吧在疫情期间擅自恢复营业,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民警刘某某、王某某将赵某某传唤至分局接受调查,在分局办案区候问室内,赵某某无故辱骂刘某某,并踢刘某某左大腿内侧一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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