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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花园小区****单元**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区**号楼**单元**室。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甘HA****号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巷南口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7.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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